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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放言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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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胡德平继《中国为什么要改革——思忆父亲胡耀邦》之后,推出的另一重磅力作。本书汇集了作者近年来对改革发展中一些重大问题的理性思考和建议。它真实记录了作者在不同工作岗位上的工作和调研情况,具有极高的思想性、理论性、现实性和可读性。本书的最大特点就是,它是一个改革思考者历史言行的真实记录,是对中国改革建言的真实声音,对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继《中国为什么要改革:思忆父亲胡耀邦》后,胡德平先生新近推出《改革放言录》(人民出版社2013年2月版),前书主要是“思忆父亲”,后书则是将胡德平本人近三十年的文章、讲话和担任政协常委时的提案集中成书,更直接地表达了作者本人对改革的历史的回顾、现状的分析,面临问题与解决方案的思考。
一 本书开篇《为自由鸣炮》,乃作者1984年的“成名作”,最早发表在湖北《青年论坛》创刊号,后经《人民日报》节选刊登,振聋发聩。因为在主流话语中,“自由”长期是负面词汇,就在此前令人大有冰霜重来的“清除精神污染”中,自由与人道主义、异化、现代派……一道,又被严批。所以,总书记之子此时居然“为自由鸣炮”、居然被《人民日报》选登,自然洛阳纸贵,振聋发聩。不过,“自由”仍未能证明,此文一发,就有主管意识形态的高层领导大为不满,胡德平回忆说:“父亲胡耀邦看到此文后,对我只淡淡说了一句话:‘这事没完。’他没有批评我,很明显他不高兴。对此,我也觉得十分委屈,情不自禁地说了一句非常冲动的话:‘谁不同意,也可以写一篇《为不自由鸣炮》的文章嘛!”(《改革放言录》,“前言”,第1页) 作者在文中坦承,写此文的目的就是“希望‘自由’二字在政治上不要永远成为一个避讳的字眼”。他认为:“每个被压迫阶级都有一部自由斗争史,每个代表新的生产力的先进阶级也总有一曲自由的凯歌。” 他是马克思主义者,努力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论证自由的产生,自由的积极、伟大意义,所以从两个方面论证自由的意义。一,作者强调关心自由不是从道义和情感出发,更不是从唯心主义的观点出发,把自由作为纯粹精神的范畴,而是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出发,认为自由的本质首先要从人类在自然界、人类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来看待。由此,论证自由“始终是社会劳动的属性,始终是社会实践内在的本质规定”。从历史上看,劳动者为自由的建立作出了自己的贡献,而“每个代表新生产力的先进阶级也为自由建立了划时代的功绩”。显然,作者是针对自由“阶级论”,因为主流意识形态对自由的批判主要是建立的阶级论上,一直强调自由的阶级性、是“资产阶级自由”。(《改革放言录》,第5页) 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信奉者,作者又承认以往的“自由”确有历史局限性,而“社会主义社会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抛弃了社会自发发展的消极因素,逐渐成为自由、自觉、自主的积极发展的社会”。然而,作者不能不面对、回答一个尖锐的问题:建国三十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成就是光辉的,但其花费的沉重代价又与其成就难成适当的比例,我们没有得到应当得到的更加辉煌的成功。”更严重的是,还发生了“文革”这种长期的、大规模的侵犯基本人权事件。如此重大的问题,当然有种种复杂的历史、社会、政治等原因,但作者强调,最根本的一点则是对自由的否定。相反,改革开放不久,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根本原因是“放权”,给生产者、经营者自由。(《改革放言录》,第9-10页) 生产者、经营者有自主经济自由的体制就是市场经济,就经济体制而言,改革开放就是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变革。市场经济必然产生多种经济成份、多种利益主体,最重要、也是争议最大的变化就是私人经济的产生。如何认识非公经济,是对我国改革开放实践有直接影响的重大理论问题,也是此书的重点。
作者从马克思主义出发,对《共产党宣言》公开发表45年后马克思、恩格斯先后7次为其作序和恩格斯晚期观点作了分析概括,指出了他们的基本观点:“资本主义欠发展而又封建性很强的落后国家,虽然有了逐渐壮大的无产阶级及其优秀的、先进的工人政党,并可能取得政权,即使这样,仍然不能直接地或短时期地跳跃到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否则,就要掉脑袋或者就是笨蛋、废物。”因此,不能做超越阶段的事情。而且,作者进一步指出,《共产党宣言》的中文本存在一处重要矛盾。《宣言》中一句话众所周知:“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此语几成警言警句,彻底否定了私有制。然而,作者逐条分析了《宣言》中所提出的10条措施,却并没有完全、彻底否定私有制。为何会有此重要矛盾?原来,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所说的“消灭私有制”中的“消灭”,德文是“Aufhtebung”(扬弃),而不是“Abschaffung”(消灭)。苏联首先把德文的“扬弃”译为俄文的“消灭”,而中译本则又取俄译本之译,也译为“消灭”。(《改革放言录》,第21-25、第33-48页)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各利益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是平等的,如果政府参与经济活动,这时政府只是经济市场的参与者而非管理者、裁判者,与其他利益主体也是平等的,不应享有特权。政府只有在不参与经济活动时,才能是管理者、裁判者。“富民”或者“民富”而不是“国富”,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当年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是市场经济的奠基性理论著作,论论了“民富”的原理。然而,一百多年前,严复却将其译为《国富论》,这是近代中国受到列强侵略,有亡国之险,盼望国家富强的心理投射。长期以来,“国富”被视为理所当然,“民富”则被批为走资本主义。在本书中,胡德平明确提出,改革开放应把民富放在第一位,应该成为改革开放的明确目标。
名不正则言不顺,在中国语境中,“民富”要放在第一位、要成为改革开放的明确目标,首先要为其“正名”。因此,胡德平提出了“人民经济”概念,强调非公经济即“人民经济”。民富的核心理论问题是如何面对私营经济,面对规模越来越大的私人经济,必须解决《资本论》提出的“剩余价值”学说。本书的几篇文章都专门探讨了这个问题,他特别赞同、并多次引用中共老一辈理论家张闻天在1961年提出的观点:“我们经济学家对马克思《资本论》经济范畴的使用,有一种恐惧,怕在使用中犯修正主义的错误,同时使用时却又照搬原来的意义,而不去指明旧形式下的新内容。我想,只要说明《资本论》的范畴在社会主义起了根本的质的变化之后,这些范畴的充分运用,不但无害,而且有利。”据此,胡德平认为,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不能也不必回避资本、利润、劳动力和劳动价值论。并且进一步提出,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资本论》提出的许多经济范畴会发生变化,增添新的内容,“而这些范畴的最终消亡则是有规律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绝不是什么运动、斗争、行政命令、决议、会议所能消灭得了的。”(《改革放言录》,第234、199页) 对私营企业的偏见由来已久且根深蒂固,要消除偏见殊非易事。这种偏见必然影响到制度安排,后果之一,就是近些年出现“国进民退”现象。有些国企不计成本屡屡在土地拍卖中夺得“地王”,有些亏损国企甚至可以强行兼并盈利的国企,民企贷款极其困难,某些领域甚至规定民企不能进入。对这种现象,胡德平分析认为:“这和我国的意识形态、经济体制、司法制度的改革没有与时俱进有关。在意识形态上,有些人一直认为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共和国的长子。这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吻合吗?长子之说不但受封建继承制的思想影响很大,就连平等的观念也是没有的。”(《改革放言录》,第180页)其中一篇文章,干脆就以“‘国进民退’之争实非国家之福”为题。
长期以来,那种国企是“执政基础”、事关国家安危,而民企做大做强则会“挖社会主义墙角”、“动摇国本”,改革会导致类似“苏东剧变”一类的思想、观念大行其道,上上下下,接受者甚众。对此,胡德平以一句话反驳之:“直到苏东倒台之前,那里真正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民营经济是不存在的。”所以,“我们决不能把苏东悲剧归结为其国的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在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时期,又是从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获得解放独立的东方大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就是一件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大好事,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题中应有之事,当以国策视之。”(《改革放言录》,第173页) 二 “市场经济要求法律明确界定和保护每个普通人的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既包括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也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市场经济承认每个人的自利,也要求尊重其他人的他利。”(《改革放言录》,第134页) 改革开放三十年,市场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的发展,与法治的进步确实密切相关。然而,现在面临的严峻局面,从严重的腐败,到国进民退,又与法治的步伐远赶不上社会结构、经济体制的变化紧密相关。之所以说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还要面临这样严重的问题、这样严峻的局面,是因为渐进式改革道路使中国现行的是“半统制、半市场”的混合型经济体制,这样的体制,产生的问题越来越多,积累的矛盾越来越尖锐,注定不会成为固定的“模式”。可能有两种发展前途:不是政府逐渐淡出对经济活动严密的干预,而加强对市场监管、提供公共产品等职能,逐渐成长为在严格规则基础上运转的现代市场经济,即“法治的市场经济”;就是不断强化政府对市场的控制和干预,直接从事经济活动,权力者从寻租活动中取得巨大利益,形成庞大的、特殊的既得利益集团,腐败更加严重,改革更加困难,即“权贵资本主义”。因此,“规范公权,保护私权”、“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的舆论、呼声越来越强烈,有关法学研究日益深入。
限制政府权力、实现法治的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说是政治体制改革。因此,胡德平将“努力推进宪政法治”列为“时代发展迫切需要的两个大课题”之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有《宪法》而无宪政,那么《宪法》也是空文一张”。制定、遵守、执行宪法,是一个政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重要标志。“所以,谁最拥护《宪法》、尊重《宪法》、努力推进《宪法》的落实?正应该是作为长期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推动《宪法》实施,推进社会主义宪政的实施,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基本任务之一。”“藐视《宪法》,搁置《宪法》,破坏《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依宪、依法治国,其后果在历史上曾经有过深刻教训。‘文革’的灾难如此惨痛,国家、人民和党都蒙受了重大损失,其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宪法》和法律成为空文。这个教训需要深刻记取。” 他强调三十年来法治的巨大进步,但也承认:“也需要看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落实中,在不少时候权大于法、党政权力干涉司法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一些现行的法律、规章、条例,不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要求;还有一些《宪法》规定的权利,还没有成文的法律予以保障;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不尊重或者损害《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的事情仍然很多,有的还很严重。”(《改革放言录》,第112页)严重到什么程度?严重到他都有“安全感并未完全建立起来”的程度!在本书“前言”中,他坦然承认:“应该说,我在大胆工作、放言观点意见时,心中不是没有顾忌和担心的,也就是说安全感并未完全建立起来。在前几年,这种担心还有加重之感。”为什么前几年还有“加重之感”?在“前言”中,他摘录了2010年12月1日写给中央某领导同志信中的一段话,表达了自己当时的心情:“前些日子,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的讲话,更让人感到恐怖。竟胆敢如此妄言:‘不问对错’!‘依法击毙’!鼓吹‘双起’!把‘政治变成法制’!不用客气,我认为这都是政权变质的现象!这些人和事竟没有任何权威部门批评、制止,反而还堂堂正正挂在‘人民网’上。”(《改革放言录》,“前言”,第2-3页) 现在,他的这种不安心情当有所改变:“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同志代表党中央在现行《宪法》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大大提高了人民的安全感、人权保障意识。”“我认为公民应抛弃一切顾虑,树立新的安全观,即遵守法律,自由放言是安全的,违法放言,并诉之于行动,则是不安全的。”(《改革放言录》,“前言”,第3页) 三 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矛盾,是“努力推进宪政法治”来解决,还是以一些人主张的“文革”方法来解决,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严肃的问题。
三四十年前,发生在中华大地上的那场历时十年之久的“文革”是民族巨大创伤,至今仍未“痊愈”。文革结束,痛定思痛,反思文革,从1978年底起,中国开始了与“文革”路线、方针、政策正相反对的“改革开放”。“改革开放”确实时代之声,获得人民由衷的拥护。但是,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执政党的路线发生了如此剧烈根本性转变,必须做出理论与历史的说明。只有从理论上否定文革,改革开放才有合理性。因此,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有两个重要内容,一是对共和国三十年来的历史作全面评价,二是对毛泽东的评价。
“决议”将共和国的历史大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文革前十七年,承认虽有“左”的错误,但基本肯定这十七年的巨大成就。二,“文革”十年,“决议”定性为“浩劫”,全面、彻底否定。三,改革开放以来的几年。
对毛泽东,“决议”采取的办法是“两个切割”。第一个切割是将毛泽东与林彪、江青等人“切割”:“对于‘文化大革命’这一全局性的、长时间的左倾严重错误,毛泽东同志负有主要责任。但是,毛泽东同志的错误终究是一个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所犯的错误。至于毛泽东同志所重用过的林彪、江青等人,他们组成两个阴谋夺取最高权力的反革命集团,利用毛泽东同志的错误,背着他进行了大量祸国殃民的罪恶活动,这完全是另外一种性质的问题。”第二个切割是把毛泽东晚年的思想、尤其是他的文革理论同“毛泽东思想”“切割”:“毛泽东同志发动‘文化大革命’的这些左倾错误论点,明显地脱离了作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原理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的轨道,必须把它们同毛泽东思想完全区别开来。”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决议”以“三个阶段”总结共和国三十年历史,以“两个切割”评价毛泽东,为减少执政党内和社会上的争论分歧确起重要作用。但随时光流逝,原来被遮盖的问题开始显现。笔者在《历史记忆与现实选择》中写过:“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而应该随之而来的政治体制改革并未如期而至,由此造成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越积越多,越来越尖锐。人们对现实弊病的“痛感”总是深于对过去的感受,尤其因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又产生了严重的分配不公、诚信缺失、贪污腐败等问题时,如何克服这些弊病、甚至思考中国向何处去时,那种变形的‘文革记忆’自然容易成为相当多一些人赞成的选项,并未因文革受到根本性损害的符号化的毛泽东,反过来成为为肯定、赞扬文革的权威资源与符号。于是,在某些地方重新出现以文革似的公然破坏法治、重新制造个人崇拜、高度集权的强人政治来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时,竟不乏叫好者。有意制造的历史健忘症与现实问题的严峻性这二者间的‘互补’‘互动’,使文革悲剧重新发生的可能陡然而增。”“这时,问题的核心是处于转型过程中的中国如何选择自己的参照系。是深化改革,向前进入以制度制约权力为核心的政治改革之深水区,还是向后退,回到以“运动”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雷颐:《逃向苍天》,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35页) 面对这种局面,胡德平明确说:“不能用‘文革’的方法解决现有矛盾”,并对“决议”作了进一步分析。2011年8月,他在一次会议上的公开发言认为:“《决议》对我们党所犯的错误尽管说得很严肃,但是没有任何过头的话,只有说得不够的地方,很多地方说得是不够的!”“在党的一个文件中说,打倒刘少奇同志,‘四人帮’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些话让人觉得是在看《雍正演义》。他们是‘推波助澜’,那起‘主要作用’的是什么呢?这都是党和国家的重大问题。因此,这个《决议》没有过头的地方,只有说得不够,没到位的地方。”“《决议》说‘文革’中形成了反革命集团,形成了‘四人帮’集团,――在共产党最高领导层中还形成一个反革命集团?这些方面的原因,《决议》起码说得不充分吧?” 他认为,“决议”的最大意义有两个方面,也是“两个底线”。一是“对‘文革’一定要持批判、根本否定的态度!这对我们今后的改革开放,回顾和总结30年改革开放的经验,意义非常重大。近年来,不管是什么原因,鼓吹‘文革’这种论调好像在‘复活’。有人留恋它;有人尽管不信‘文革’,但却利用‘文革’做文章。我觉得这个底线我们要守住!”另一个,“就是对毛泽东同志的评价是否‘一分为二’,怎么就不能一分为二呢?” 他提醒人们:“锦涛同志‘七一’讲话也说到了《决议》的重要意义,我们应该提高认识水平啊,不能又翻一次,如果说这两个底线也弃而不守了,那么中国人也太没希望了吧?”(《改革放言录》,第76-84页)